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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3-31 19:27:5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证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内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按国家规定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资助办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院系、各用工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资助办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勤工助学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持续一学年的连续性岗位,工作时间不包括寒暑假。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岗位。

第十一条 固定岗位的设置。校内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资助办申报用工计划(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工作时间、招聘条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资助办审核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临时岗位的设置。校内各单位事先向资助办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工作种类、用工人数、工作具体时间、招聘条件。填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报资助办,经资助办审核同意后协调安排或由用工部门自主招聘。对于时间紧急、工作量较大用工人数较多的,由用工部门联系各院系以学生志愿服务的方式完成工作。

第十三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

第十四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不得安排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影响学生健康和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者的条件:

(一)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

(二)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三)学习勤奋刻苦,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四)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十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有岗位专长者优先,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诚实守信、品质良好者优先;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无故不听从勤工助学用工部门的安排;

(二)未经批准两次不到岗的;

(三)在勤工助学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向学校、用工部门提供虚假证明的。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应填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登记表》,由学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和本学期课程表一并递交资助办。资助办汇总审核后,根据用工单位的工作性质、要求和申请人的条件,按照一定的比例推荐名额,用工单位组织面试,择优录用。

第十九条  本着学业为主的原则,用工部门需按照课程表安排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条 用工部门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意识、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向资助办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对自动放弃的,此后一学年内资助办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资助办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

第五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其主要来源为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勤工助学基金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劳动报酬;

(三)资助办配合人事、财务部门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一般由用工部门、资助办根据劳动强度、技术难度、劳动时间等协商确定每月酬金,按月审核发放。

第二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可视劳动强度、技术难度、完成质量等进行确定,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

第二十七条 各用工部门应于每月的月初将上一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表》、报酬发放金额经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酬表送交资助办汇总,人事处审核后报财务处核发报酬。学校原则上采用将报酬打到学生银行卡上的形式逐月发放,一般不迟于每月15日。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