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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31 19:10:5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旨在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以及《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六条 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七条 申请材料

贷款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后提出贷款申请,经班主任和所在院系部签署意见,报学校资助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资助办),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和中行借记卡复印件。

(三)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

(四)学生本人签字承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五)《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审核登记表》。

(六)法定监护人意见书。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申请贷款所需相关材料。

(二)校资助办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校资助办协助贷款银行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审批同意后,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发放贷款。

(五)银行将审批同意贷款学生的有关申请材料存入其本人信用档案。

第九条 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一次性发放到学校指定的帐户,由学校再发给贷款学生。

第十条 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第十一条 还款期限

自毕业(或结业)当年71日起,开始负担助学贷款利息,还款日为每月30日前,遇节假日不顺延。自毕业(或结业)第3年起(毕业当年为第一年),开始偿还本金和利息,本金还款日与利息还款日相同,还款期限按中国银行还款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还款确认

(一)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借款学生在与经办银行办理完还款确认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经办银行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

(三)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三条 违约后果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违约毕业生的个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一旦不良信用记录被载入个人征信系统,将直接限制贷款毕业生的个人信用卡、购房、购车贷款等几乎所有与金融机构有关的金融产品的申请与使用。

(三)向违约毕业生的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

(四)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息:

(一)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

(三)休学、转学、退学和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四)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资助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