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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1-30 16:02:1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校字[2018]9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其中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生的德智体量化测评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学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学院、系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组织学生进行评选,经学生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学院、系务会议审核,并将评选结果在本院、系范围内公开无异议后,填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制定的2010版《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表》,等额上报到学生资助办公室。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根据规定对各学院、系上报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学校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报司法部审核,最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时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瓜分,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