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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0-26 15:42:5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校字[2014]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创新和自主实践能力、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调动研究生参与教学实践、科学研究和学校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面向研究生设立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管理助理岗位(以下简称:助教、助研、助管,统称“三助”),研究生“三助”岗位由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情况统筹规划。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研究生“三助”工作实行按需设岗、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定期考核的原则。
(二)为扩大“三助”辐射面、不影响研究生个人的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三助”之间不能兼任。
(三)全日制研究生方能申请参加“三助”工作。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须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拔特困生。
(四)课程考核不符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或者其他相关规定,以及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不能被聘为“三助”。
第二章 助 教
第四条 助教的主要职责是教学任务的辅助性工作,一般包括课前准备、讲授辅助、组织课堂讨论、批改作业、实验课指导、课后答疑等。
第五条 参加助教竞聘的研究生须学业成绩优秀、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办公软件操作熟练、人际沟通和组织能力强、有较强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其中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者可以优先聘任。
第六条 助教一般不得替代教师讲授本科课程,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研究生助教参与讲授本科课程的,不得超过教师所承担的该门课程课时数的四分之一。 
第三章 助 研
第七条 助研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导师收集资料,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
第八条  助研应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至少精通一门外国语。其中已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独立发表过论文或外语能力突出者可以优先聘任。 
第四章 助 管
第九条 研究生助管的主要职责承担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教学教辅单位的辅助管理工作。
第十条 助管应具有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沟通能力,具有团队协作精神,熟悉办公软件的操作,写作能力强。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津贴标准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的经费来源主要有:学校有关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导师的科研经费,设岗单位提供的经费,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等。
研究生的“助教”和“助管”津贴由学校支付,“助研”津贴由设岗单位(导师或课题负责人)支付。
第十二条 “三助”岗位津贴标准,根据岗位与工作任务确定。助教岗位津贴:按400元/月发放,一般每周工作不少于6个课时。助管岗位津贴:按400元/月发放,一般每周工作不少于10小时。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科研工作任务量具体确定。
第六章 招聘、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研究生“三助”方案,审定“三助”岗位设置,检查、监督、评估“三助”工作实施情况。研究生教育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各教学单位提供,原则上研究生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的辅助教学工作。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和相关课题组提供。研究生“助管”岗位由校内各部门提供。
第十五条 “三助”岗位设置工作于每学年学期初进行。各设岗单位(或导师、课题组)填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三助”岗位需求表》,研究生教育部核定后负责统一发布招聘通知。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三助”岗位,需填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助研岗位,由导师或课题组选聘;助教、助管岗位由各单位成立聘用考核组,负责选聘工作。选聘结果报研究生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各设岗单位负责对录用的“三助”进行岗前培训,并进行统一调配使用、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予以评定,计入《考核表》,并于聘期结束时将考核情况报研究生教育部。岗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下一聘期应聘资格。
第十八条  在聘任期间有违法违纪的“三助”,各部门可以随时终止聘任;终止聘任的,经所属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予以解聘,报研究生教育部备案。解聘的研究生不得再次申请应聘“三助”。
第十九条 校内各用人单位在每月末向研究生教育部报送研究生“三助”上岗情况,对于无故缺勤、岗位工作时间不足等情况,学校将酌情减发当月岗位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