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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1-01 20:47:0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河北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冀教财〔2015〕33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改进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财教〔2016〕99号)和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或机构批准设立的各类基金项目和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经费支持项目和开放基金项目;我校自立的科研项目;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校的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与协作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带有商业行为的科研项目,以及由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拨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立项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及开支范围
第五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原则。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及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科研处、财务处、国资处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科研经费预算编制。
第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对于有预算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应办法编制预算。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项目负责人具有劳务费审批权,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支出内容不应与上述费用重复,应确保与项目的相关性。
直接费用中,经费开支限额及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
(一)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管理相关业务费用支出。
(二)间接成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支出。
(三)绩效支出。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总绩效。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人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开支。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应当包括税款。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核与上账程序。
(一)学校财务处负责查询经费到帐信息并通知科研处。
(二)科研处负责核实立项通知书或任务合同书中的经费预算,对于无预算的项目,通知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预算方案审核合格后,科研处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报财务处,由财务处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预算调剂。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剂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剂权限在原各项开支预算的10%上下范围,具体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1.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调剂。
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审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
第十二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书(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经费支出严格禁止如下行为:
(一)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二)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三)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四)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五)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六)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七)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八)列支礼品或超出常规标准的办公用品和资产;
(九)列支无预算的内容;
(十)私设“小金库”等。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所使用发票必须为真实发票,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为抬头,且须在费用发生时间的当年办理报销手续。
研项目配套资助经费在项目立项后拨付,由科研处将立项名单及项目预算表报财务处,财务处单列帐户统一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公务卡结算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报销会议费、培训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经费时,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须提供会议(培训、邀请)通知等相关凭证;主办会议还应提供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报销差旅费时,应附带活动内容或说明,并确保各原始凭证与活动内容的相关性、一致性,严禁拼凑票据或凭证,虚报差旅支出。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由课题组写出书面情况说明,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经学校审批方可在相应科目中报销;项目研究使用私车发生的合理性费用,包括汽油、路桥、临时停车费等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在预算科目“差旅费”中开支,其开支金额不得超过“差旅费”总额度的30%。
第十五条 项目间接费用的支出。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一)管理费。学校按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项目管理费,最高提取额度为5000元。科研项目到账经费不足3000元的,不再提取管理费。
(二)间接成本。学校根据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直接扣除。
(三)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分三批拨付,第一批于项目立项并经费到账后拨付,第二批于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第三批于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拨付绩效奖励由项目主持人根据参与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自行决定绩效奖励的分配。项目主持人须将绩效奖励分配表提交财务处,并报科研处备案。绩效奖励的分配应当公开公正,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签批权限。科研经费开支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签字后,由主管科研校长、科研处长、财务处长审批。科研活动期间的同一内容支出或同一活动的多项支出应将所有原始凭证汇总粘贴报销,严禁故意拆分支出内容,有意规避上一级领导签批。
第十七条 对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划拨额度及拨付要求按照《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对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主要用于图书文献资料费、办公用品费、国内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出版补贴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其中办公用品费、燃油费(包括汽油、路桥、临时停车费)均不得超过配套经费总额的30%。
第十八条 凡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均属国有资产,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设备所有权归学校,项目组享有使用权。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约定为对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无需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由科研处审核,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外拨管理。
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要严格按预算、科研合同,并经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外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学校负责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持有效的科研任务合同书、合作协议书、合作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到科研处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到财务处办理转拨手续。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拨付合作单位的经费由科研专项到帐经费中支出,学校不扣科研管理费,也不予经费配套。学校配套经费不得外拨。
(二)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三)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子课题或项目合作单位支出的监督管理,子课题负责人必须保证其依照预算和合同开支。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决算和验收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纵向项目结项后,到账科研项目经费及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主持人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横向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仍由项目主持人负责,依据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用于开展相应的科研活动。
第二十三条 被撤项的项目,经科研处核实后,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由财务处按要求撤销该项目的研究经费。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科技资源配置机制和科研活动内控机制。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应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校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并配合上级及学校审计、监察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项目实行分账核算管理,审核项目决算,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科研税款。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按有关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三十条 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在我校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对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不予拨付项目配套经费,已拨付的需追回已报销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科研处、财务处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并组织实施。因项目来源不同,管理要求也不尽相同,本办法未尽事宜,以项目发布管理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含)以后批准立项的各级项目类型。2015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若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审核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不作调整;若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可征求项目负责人的意见,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事项是否执行新规定。如执行新规定,需对项目经费进行预算调剂,报科研处、财务处审批、备案。财务处可按规定将项目资金分解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