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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1-01 20:42:5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与校外学术界的广泛交流、合作,促进学科发展,活跃学术气氛,提高科研水平,规范我校各类学术会议资助经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会议是指我校教师、科研人员参加的与我校学科、专业有关的国内外学术性会议。
第三条 教师或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应事先填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连同会议邀请函一并报送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校领导、科研处也可按要求指定参会人员。
第四条 参加国(境)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外事部门负责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五条 参加学术会议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会议名称及与会人员、往返路线和时间。若确因会议作了调整,必须另行向科研处报告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与会期间随意更改往返路线、擅自增加在外停留时间或进行与会议无关活动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六条 教师或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实行会后报告制度。
参会人员返校后,须及时向科研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议综述一份(电子版及纸质版);
(二)有关会议资料(纸质版)。
第七条 鼓励、支持参会人员在适当的范围内举办学术讲座,向校内师生广泛传播学术会议成果。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后参加有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所需经费由学校从相关经费中支出,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差旅费、会务费、住宿费等会议费用,在学校科研配套经费中支付,由参会人员到科研处、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参加学术会议的,其费用由派出部门或本人自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