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公开事项 » 学风建设 » 学术规范制度 » 正文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1-01 20:40:4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科研水平,促进校级科研项目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充分发挥其导向作用,多出优秀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坚持理论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第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分为年度项目、委托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年度项目主要包含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和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专项项目(学生项目管理按照我校有关文件执行)。科研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项目类别。
第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应突出战略性、应用性和对策性研究,围绕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开展原创性、前瞻性研究,鼓励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
第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研究以我校教师为主导,以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为重点,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报人条件
1. 申报重点项目者,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2. 申报一般项目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者,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
3. 申报青年项目者,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的年龄均不得超过35周岁。
(二)项目申报人每年申报项目限1项。申报项目的名称与已承担的各级各类项目的名称相同或类似者不得申报。
第七条 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没有获得任何经费支持、研究任务基本完成、尚未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由申报人提出申请,科研处审核报批。
第三章 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 年度项目每年评审一次。委托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第九条 年度项目的审批立项
(一)申报人应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及论证活页,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对项目申请书要认真审核并汇总,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并承担规定的义务。
(二)科研处进行资格审查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交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科研处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组成。
(四)校评审委员会实行匿名评审,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五)年度项目经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根据年度申报情况和学校经费情况确定立项数额,向全校公示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下发立项通知。
第十条 委托项目由科研处根据司法行政工作中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及难点、热点问题,经研究论证后提出,组织校内外专家形成课题组;或者委托相关院、系、部,由其组织本单位教师形成课题组,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下达委托书。
第十一条 后期资助项目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下达立项书。
第四章 验收与结项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应用或出版后,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报送相关材料,申请结项。科研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结项条件的项目,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三条 年度项目的结项条件
(一)重点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结项。
1.以项目主持人为第一作者在五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2.在一级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
3.监狱、戒毒等司法行政方面的实证性、应用性学术成果,得到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被实务部门文件吸收,转化为政策措施的;或被有关机关立法时采用转化为法律法规条文的。
(二)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结项。
1.在五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六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且至少有一篇论文是以项目主持人为第一作者;
2.出版专著1部,字数在25万字以上;
3.监狱、戒毒等司法行政方面的实证性、应用性学术成果,得到厅局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被实务部门文件吸收,转化为政策措施的。
第十四条 年度项目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应用或出版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字样且须详细标注项目编号。
第十五条 后期资助项目出版时,必须在封面和扉页注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后期资助项目”字样。
第十六条 委托项目的研究成果,应具有应用价值,能够被实务部门充分应用,转化为政策措施,其结项申请由科研处与实务部门联合审核通过后,办理结项手续;研究成果在五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委托项目”或“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课题组”字样,其结项申请经科研处审核通过后,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向科研处提供研究成果的电子版,由科研处利用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进行检测,总文字复制不得超过30%,否则不予结项。
第十八条 办理完所有结项手续后,由科研处填发《校级科研项目结项证书》。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成果有政治问题的,或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撤销该项目并追回已报销的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 科研处定期公布项目结项情况。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及项目主持人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校级科研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科研处及时摘报学校领导及有关决策部门,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管理由科研处负责。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研究期限从立项通知(委托书)下发之日起计算。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为3年;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研究期限为2年;委托项目研究期限为1年。
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时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最多可申请2次延期。
第二十四条 校级项目出现以下情况,自动撤项:
(一)项目主持人就相同选题同时申报校级科研项目和校外其他各级各类项目并均被立项的;
(二)已被批准为校级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就同一项目再申报校外其他各级各类项目并被批准立项的;
(三)研究期满尚未达到结项要求的。
项目主持人从撤项之日起,可继续申报校级科研项目。
第二十五条 为促进年度项目和委托项目按期保质完成,科研处应对每个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展、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对于研究进展缓慢、没有任何阶段性成果、存在问题较多的项目,科研处应对项目主持人提出限期改进的要求,对于限期内仍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科研处将对该项目予以撤项。
第二十六条 校级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主持人,不得改变研究内容,不得变更成果形式。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主持人、研究内容的,需在结项期限的2个月前提交变更申请,由科研处审批。
第六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七条 年度项目的经费额度
(一)重点项目:学术论文、调研报告资助1万元;学术专著资助6万元。
(二)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学术论文、调研报告资助0.5万元;学术专著资助4万元。
第二十八条 委托项目由学校根据结项成果的具体情况,比照年度项目确定资助数额。
第二十九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经费额度
(一)一级出版社25万字以上,资助3万元;
(二)一级出版社25万字以下或其他出版社25万字以上,资助2万元;
(三)其他出版社25万字以下资助1.5万元。
第三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于项目立项后拨付,由科研处将立项名单及项目预算表报财务处,财务处单列帐户统一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费报销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如项目未完成或被撤项,已报销的经费须如数返还。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应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确保经费用于项目研究。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以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各种成果均不再给予科研奖励。
第三十五条 出版社、学术期刊、报纸分级方式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出版社、学术期刊及报纸分级认定意见》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之前所立校级科研项目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