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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1-01 20:37:2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论坛等学术活动的管理,促进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8〕10号),教育部党组《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教党〔200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包括学生团体)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论坛等活动。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论坛等活动,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要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术交流,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
任何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论坛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讲座、研讨会等活动会必须经过审批。
(一)科研处组织的学术活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学术活动,经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校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举办的,由校团委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举办讲座、研讨会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如实填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按第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讲座、论坛应提前一周申请,报告会、研讨会应提前2周申请。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六条 主办单位邀请国外或境外人员来校作报告、讲座和研讨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的规定,应经科研处与宣传处会商,报请上级部门审批。
第七条 主办单位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作报告和讲座,必须对拟邀请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内容先行了解和把关。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讲座、研讨会等活动的组织管理。活动规模较大的,可请保卫处协助做好安全保障工作。若发现报告人在讲座过程中有政治性的错误观点,组织者应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向宣传处如实反映情况。
第九条 违规举办讲座、研讨会等活动的,报告会、讲座等现场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主办方的责任。
第十条 讲座、论坛等活动所需各种费用从学校科研经费中开支。学校主办的大型研讨会费用从学校整体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