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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4-01 15:05:3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建立适应学校特点的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财资2017〕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负责人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指引的通知》(司办通2018〕13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账款等货币类流动资产,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类流动资产。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房屋及构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食堂、锅炉房等;构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筑,包括各种塔、池、井、棚、场、路、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安装在房屋和建筑物内部的、与房屋和建筑物不可分割的各种配套设施,如水暖管道、除尘通风设备、通讯设施、输电线路等。

2.专用设备是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业用途的设备。

3.通用设备是指通用性、一般性设备,如服务器、台式机、防火墙、软件等计算机设备及软件,交通工具及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各种文物和陈列品、纪念品、展品、教学模型等。

5.图书、档案是指学校统一使用的图书与档案,包括学校图书馆和二级单位使用的图书与档案。具体包括纸质和电子藏书、期刊、档案、特种文献资料、缩微资料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是指各种家具、用具、被服装具和特种用途动植物等,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家具,厨卫用具,实验用动物,名贵树木花卉等。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如对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大修工程等。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部门的投资。

(六)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财政要求的学校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对学校资产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管理、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采用“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使用部门”的分级管理模式。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按其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负监督责任;各资产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其使用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学校承担本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校长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其他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对全校国有资产的重大事项协调、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负责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研究和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规划、审核学校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总结学校年度资产工作。

(三)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监督、协调、指导。对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绩效考核、资产清查、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议后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负责审定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的共享机制。

(五)依法对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国资办,下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统筹和日常管理工作。国资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条  国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等工作;

(四)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编制学校国有资产数据统计报表;

(六)负责推进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协调各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和检查各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

(八)承办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结合学校各部门职责及管理实际情况,按照国有资产表现形式进行资产归口管理,对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本部门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申报、购置、使用及处置等审核、审批手续; 

(三)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登记、日常信息统计报告、资产清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五)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反映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一)财务部门负责学校各类资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是学校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等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 

(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和教职工公有住房的管理;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经营资产、车辆等资产的管理;

(四)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含电子文献)的管理;

(六)校办负责校名、校标、校牌等校誉类无形资产和文物、陈列品及档案的管理;

(七)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相关软件、校园网、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信息资源的管理。

(八)学生处负责管理学生宿舍等资产管理;

(九)警体教研部负责全校运动场馆、体育设施、设备、枪库等体育资产管理。

(十)基建处负责学校尚未达到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类资产的管理与转固工作;

(十一)安全工作处负责安防类设备及器材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十二)校医院负责药品和医用耗材等资产的管理;

(十三)人事处负责人事档案等资产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按学校规定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并制定本单位(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要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对本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二级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责任到人,使国有资产的管理落到实处;

(三)在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确保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负责本单位(部门)资产的领取验收、维护保养和保管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部门)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建账录入以及资产月报数据上报等工作;

(五)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统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管理”的全员管理理念,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资产管理责任的全覆盖。建立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和资产使用人的“三级负责制”的运行机制。

资产使用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人为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使用效率负责管理责任。

资产管理员配合所在部门负责人开展资产管理工作。使用部门应当明确资产管理员的岗位职责,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时实行“接班人先到,交班后走”的原则,做到账、物交接核对无误,签署交接书,并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资产使用人对其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保管和维护责任。

第十五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和资产使用人,定期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业务指导与培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履行职能需要和存量资产使用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学校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配置资产应当与部门履行职能需要相匹配,坚持 “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

(二)规模扩大和新建项目、新设机构确需新的资产;

(三)替代已处置资产的需要;

(四)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资产;

(五)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二十条  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协调资产使用部门进行校内调剂,并按规定办理调拨、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购置资产应符合学校资产采购管理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支出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科学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各项目管理部门要做好汇总和相关论证工作,统筹安排新增资产预算。资产购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特殊情况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完成资产购置、验收后,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同样也需要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办理登记入账手续,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资产使用部门严把数量关、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登记入库、录入资产信息系统等手续,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产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禁止形成账外资产。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房屋、土地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明晰产权归属。

专利、商标、著作、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申请专利、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明确权属,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对学校拥有的文物陈列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禁止形成账外资产。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规范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流程,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要经常检查并保持在用资产的完好,发生资产增、减等变动事项时,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或销账手续。

各部门应建立严格的资产移交制度。因机构调整,内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人员退休时,要及时办理资产交接与调账手续。因闲置、待报废、使用人员离职、退休等原因应及时收回并进行变更登记,并保证资产安全收回。

第二十七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要定期认真进行资产盘点,查明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报国资办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使用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均需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遵循效益最大化和风险可控等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程序和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依法保护,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利用,依法保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对转让无形资产或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要进行合理计价,按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学校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的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拟置换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六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资产使用部门须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在校内进行逐级审批,按按《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负责人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指引的通知》(司办通2018〕130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批之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的原则,按照申报、鉴定、审批、处置、销账的流程进行。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条  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其他处置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等;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包括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

(一)对外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学校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二)资产出租、出借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学校利用闲置的业务用房、教学实验用房、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三)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学校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益集中统一管理,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收益必须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按照规定上缴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具体工作,按资产分类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四条  产权登记以“产权清晰”为准则。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对于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由学校自主负责。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和国资办要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操作细则。

学校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经学校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清查以真实体现资产现状、资产使用状态,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为目的,由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十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负责人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指引〉的通知》(司办通〔2018〕130号)有关规定,向司法部提出申请,经司法部审核,财政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国家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

(一)资产盘盈。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报经司法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后调整有关账目。

(二)资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投资损失,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房屋构筑物、土地和车辆损失,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核销。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的损失,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

(三)资金挂账。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学校申请的资产核实事项中,既包括财政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也包括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应当统一报送财政部。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国有资产动态管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要按照学校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本部门资产的现状以及购置、占用、使用、维修、处置、收益等进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在年度终了规定期内,应将学校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资产处置管理情况,含处置资产的原因、账面原值和处置方式,取得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授权管理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其他资产管理情况等。

国资办负责组织报告的编报,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资办布置的报告格式、内容及时间要求等,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并对报告内容完整性、信息真实性、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六条  国资办和归口管理部门应统筹设计、整体规划、稳步推进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充分考虑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内部控制环节、现有设施资源及未来业务发展变化,持续优化管理信息系统;应运用信息化管理工具对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的合理性、数据的准确性、操作的规范性进行监控和反馈,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确保资产信息安全;应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国资办应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评价体系,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制度建设以及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信息化建设等主要内容。

第六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六十一条  学校要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要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要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不断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十一章  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遵照“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十四条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且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