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16]15号
关于印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公务卡结算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费使用,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公务卡结算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于2016年4月28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公务卡结算制度管理办法
(试行)》
2.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2016年5月5日
抄送:校领导 |
学校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印发 |
校对:李智海 |
附件1: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公务卡结算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校内各单位经济往来业务,提高财务支出透明度,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及《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教职工个人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贷记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须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七一中路支行)。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制度,具备公务消费和个人消费功能,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的范围是指原使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日常公务支出和5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强结算费目录》规定,学校日常公务所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原则上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具体见附件2:《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强制结算目录》。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和使用
第五条 公务卡的开立
(一)校内各单位统一在财务处领取公务卡申请表,所在单位审核汇总办理信息,将公务卡申请表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学校财务处代为转交发卡行批量办理。
(二)发卡行根据教职工申请资料按照银行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发放公务卡并邮寄给办卡人,收卡后持卡人应及时开卡、查验和修改密码。
第六条 公务卡的使用
(一)公务卡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公务卡的透支额度一般为2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的信用额度,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等情况,按银行卡管理要求核实确定。
(二)通过公务卡结算的业务,持卡人应在银行规定的免息期内尽快办理报销手续,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或不符合学校报销规定而产生的透支本息及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三)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个人消费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个人持卡消费的一切责任。
(四)持卡人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提现形成的手续费、利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等,必须经财务处确认无对公债权、债务后,组织、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持卡人调动、离职离开学校,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到发卡银行按相关规定办理公务卡转(换)为普通信用卡或销户手续,之后持相关证明到财务处办理离校手续。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需办理公务卡的销户手续。
(六)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公务卡消费结算以及公务卡遗失、被盗等发生的纠纷及经济事项,由持卡人与代理银行按双方签订的合约或约定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办理。
(七)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八)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三章 公务卡的报销规定
第七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公务卡管理办法实施后,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不改变。
(二)持卡人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报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未经批准的公务消费、不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公务消费,一律视为持卡人个人消费,由持卡人自行负责,财务处不予报销。
(三)各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公务支出。
第八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刷卡结算,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相应的原始发票和消费购物清单(三项内容缺一不可),并及时按学校经费报销制度办理报销手续。因公务卡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原始发票或消费购物清单丢失造成不能及时还款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二)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后,要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并最迟于免息还款日七个工作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或不符合学校报销规定造成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财务处根据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核实公务消费的真实性,经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并按报销金额还款到持卡人公务卡上。持卡人根据银行对账信息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到账资金异常的,应及时向财务处说明并核实处理。
(四)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
第九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特定情形外,凡公务支出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在报销时须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并按学校相关程序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或不符合报销管理要求,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完成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四)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之日起试行。
附件2: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码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 注 |
|
类 |
款 |
|||
01 |
302 |
01 |
办公费 |
反映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02 |
02 |
印刷费 |
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
03 |
03 |
咨询费 |
反映单位的咨询方面的支出。 |
|
04 |
04 |
手续费 |
反映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
|
05 |
05 |
水 费 |
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等支出。 |
|
06 |
06 |
电 费 |
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
|
07 |
07 |
邮电费 |
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
|
08 |
09 |
物业管理费 |
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
09 |
11 |
差旅费 |
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发生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购买机票支出等。 |
|
10 |
13 |
维修(护)费 |
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
11 |
14 |
租赁费 |
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
|
12 |
15 |
会议费 |
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
13 |
16 |
培训费 |
反映各类培训支出。 |
|
14 |
17 |
公务接待费 |
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
|
15 |
18 |
专用材料费 |
反映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
|
16 |
31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反映公车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
|
17 |
39 |
其他交通费用 |
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用等。 |
注:以上所列项目,均指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5万元以上应以转账方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