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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0-26 15:44:3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校字[2014]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授予在学习、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中表现优秀的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比例与标准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共3个等级,评定比例分别为在读人数的20%、30%、50%。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经费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并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执行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评定条件与规则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依据招录过程中的总成绩和志愿录取情况进行评定。
在校研究生,从申请人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学习成绩主要对上一学年已修课程的平均成绩进行评定。科研成果主要从研究生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成果获奖以及主持或参与课题等方面进行考评。社会实践主要从实训课程表现、科技竞赛、社会实践调研和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进行考评。综合素质主要从思想品德、精神文明、作风纪律等德智体方面进行考评。
具体评定指标及所占比例参照《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量化指标》执行。
第六条 研究生在评奖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学年的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受到处分或处罚;
(二)旷考、考试作弊或者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的;
(三)科研成果存在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问题;
(四)有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五)其他被认定为不能授予奖学金的情形。
研究生已经获得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领导机构,负责审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条 每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由研究生教育部根据综合成绩排序及志愿录取情况,提出新生学业奖学金初评意见,报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自秋季开学后启动。由研究生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将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拨款和学校经费共同保障。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