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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0-26 15:22:2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校字[201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对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价的最高荣誉,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攻读本校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可以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我校名额以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为准。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三)学习成绩优异,已修课程的平均成绩排名处于本学科专业的前20%,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5分。
(四)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无学术不端行为;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
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应对申请人上一学年度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机构,负责审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表格,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拟定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报司法部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应在公示期间向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