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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校级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25 17:43:4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20171010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司法行政事业的合格人民警察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河北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级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全体学生积极参加,公平竞争;实事求是,不循私情,做到评选准确、恰当、公正合理。

第三条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不含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生),在校连续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评定奖学金。

第四条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和精神文明建设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突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

(二)精神文明建设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第五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建立专项基金,保证奖学金经费。

第二章评选条件与奖学金金额

第六条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特等和一、二、三等4个等级。

第七条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评定比例与奖励金额(一)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每生每学年2000元;

一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学年1000元;

二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数的7%,每生每学年800元;

三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每生每学年600元。

(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学年200元。

第八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要求进步,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思想品德考核优秀;

(二)尊师爱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坚决执行和维护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德、智、体量化测评积分在90分以上;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各项公益劳动,关心集体,主动承担集体工作,积极参加体育和文化活动;

(四)刻苦学习,学风端正,学习成绩优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评定相应等级奖学金:

1.学年考核30%以上课程成绩达到90分或优秀,其余考试课成绩达到70分,考试课成绩平均8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合格以上的,可评定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2.学年考核40%以上课程成绩达到90分或优秀,其余考试课成绩达到75分,考试课成绩平均85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合格以上的,可评定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3.学年考核50%以上课程成绩达到90分或优秀,其余考试课成绩达到80分,考试课成绩平均9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合格以上的,可评定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4.学年考核60%以上课程成绩达到90分或优秀,其余考试课成绩达到85分,考试课成绩平均9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合格以上的,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定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

1)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主研人的);

2)在国家级科技知识竞赛中取得名次或在省(部)级科技知识竞赛中取得前三名的(含集体奖第一参与人);

3)在大学学报以上级别期刊上,公开发表有一定见解的论文或优秀作品,并得到学校专家或社会有关部门认可的;

4)为学校的发展和改革提出有影响的、切实可行的意见和方案,被学校有关部门吸收和采纳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精神文明建设奖学金:

(一)担任学生干部能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工作成绩突出,模范作用强,学年考核各科成绩均在80分或良好以上的;

(二)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三等以上奖励、在国家级科技知识竞赛中取得名次、在省(部)级科技知识竞赛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排名前三名的;

(三)在大学学报及以上级别期刊上公开发表有一定见解的论文或优秀作品,并得到学校专家或社会有关部门认可的;

(四)维护社会治安,舍己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事迹突出,受到社会有关部门及群众赞扬的;

(五)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学校各级认可和师生员工赞扬的;

(六)在省(部)级以上体育、文艺比赛中取得名次或在市级体育、文艺比赛中取得前三名的(含集体项目的主要参与人)。

第十条评选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奖学金:

(一)因违法被公安机关处理的;

(二)有旷操、旷课行为的;

(三)违反学校警容风纪管理规定,被学校通报批评或处分的;

(四)有考试作弊被处分或因考试违纪被通报批评的;

(五)有酗酒、吸烟等不良行为的;

(六)学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

(七)有其他不宜获得奖学金情况的。

第三章组织领导与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组织领导

各院系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负责学生工的院系主管领导和班主任、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评定办法

(一)各院系根据学生德智体测评积分和综合考核结果,进行全面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依次排队,在征求任课教师和学生意见后,召开学生班委(扩大)会议研究确定初选名单,并在班级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经院系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定后公示,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和精神文明建设奖学金评定比例以各年级专业(班)人数为基本单位计算,不得突破比例。

(三)学生可以同时获得不同种类的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同一种类不同等级的奖学金。

(四)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学金,一般每年九月评定上一学年的奖学金。

第四章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奖学金的发放办法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精神文明建设奖学金的学生由财务处

直接划拨奖金给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学校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学生处和纪委对奖学金的评选进行监督,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学金的,一经发现即应追缴,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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