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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1-02 20:56:4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的行为,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科研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科字[2016]44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与协作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带有商业行为的科研项目以及由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具体执行人,须为我校在岗教职工。以院、系、部、中心等部门为项目承担主体的,部门负责人即为项目负责人;以个人为承担主体的项目,承担人即为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教职工开展项目研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学校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项目负责人需填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审批表》,并提供合同文本初稿,其中必须明确项目经费开支预算。
第六条 合同须经学校科研处审核,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查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项目合同。
第七条 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须加盖学校公章,学校委托项目负责人作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学校各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或附加协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签约: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
(二)委托合同涉及学校作担保人的,以及用学校的财产作抵押的合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学校科研处、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原则分工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须保证其项目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1月30日前,向科研处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因故需做调整的,经委托方同意后,应持有效证明在科研处备案;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任务目标后,向科研处提交对方验收凭证和结题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涉密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按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清或协商不一致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问题,有关人员、单位和部门须及时向学校报告;对于特别重大的问题,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合同管理。项目负责人依据合同约定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按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项目管理费,最高提取额度为5000元;科研项目到账经费不足3000元的,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 项目绩效支出按合同约定开支,但不得超过《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比例。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结余经费用途的,依照《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