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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1-01 20:45:0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在校大学生的科研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培养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高素质司法行政等行业专门人才,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科研创新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主要采取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科研活动、设立“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专项项目”、对学生发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举办学生优秀科研创新成果评奖活动、支持大学生参加地区性或全国性课外科研创新竞赛等方式。倡导教师和学生进行科研合作,充分调动发挥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学生进行科研活动时应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第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吸收学生参与科研活动。 学生参与教师科研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参与教师科研项目、撰写论文等,主要内容是学生协助教师或者独立完成科研活动中的部分工作(如查阅资料、翻译资料、社会调查、数据分析等),在科研过程中体验和感悟科学研究精神,促进科研素养和科研能力的养成。  
第四条 建立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与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有效结合机制。鼓励学生将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的内容与所参加的科研项目结合起来,使其科研训练及其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以利于研究能力的养成及研究成果的深化。
第五条 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充分发挥主动性,在项目进行中,要注重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分析论证、制定方案、设计或实验、分析总结等方面的独立能力训练。指导教师要发挥好引导作用,在学生科研活动的各个环节给予明确的指导。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专项项目”。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项目每年度组织申报一次。由科研处发布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各系部按照指南和通知要求组织完成本系部学生的项目申报工作。
(二)每人每年度只能申报或参加一个项目。每个项目应成立课题组,一般应有3至5名学生参加,由学生担任项目负责人。每个课题组在项目申报前可自愿聘请1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需在相应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
(三)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说明选题的必要性、主要内容、经费预算等内容。
(四)各系部将学生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报科研处。科研处组织专家组成评委会进行项目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后向全校公布。
第七条 “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专项项目”验收结项
(一)项目按期完成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项报告书并提交一定形式的成果,如论文、调查报告、软件等,指导教师和所在系部写出评价意见。
(二)“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专项项目”的研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项目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正常结项期限的30天以前书面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所在系部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批。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6个月。对过期未结项而又未经科研处批准延期的,该项目予以撤销并取消该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
(三)项目研究成果以主持人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后,即可申请结项。
(四)“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专项项目”应在项目主持人毕业之前结项,否则视为自动撤项。
第八条 “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专项项目”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专项项目根据论文发表刊物的等级予以不同力度的经费资助。在六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资助1500元;在其他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资助1000元。
(二)资助经费由科研处统一管理,由学生在指导教师的监督下使用。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为完成项目所支出的调研差旅费、图书资料费、打印复印费等。
(三)项目负责人在办理完结项手续后,凭有关票据到科研处办理资助经费报销手续。项目资助费用按实际发生款额实行额度管理,在额度内对合理支出实报实销,超支部分或不合理的支出不予报销。
第九条 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指导学生开展科研创新能力培养活动。教师指导学生完成一项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专项项目的,奖励500元。
第十条 对于学生公开发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参照《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定期举办学生优秀科研创新成果评奖活动,对评审出的优秀成果给予精神奖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