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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术创新团队建设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1-01 20:39:1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术创新团队建设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人才强校”和“科研兴校”战略,培养和造就一批特色鲜明、水平较高的学术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提升教师的合作意识和创新能力,营造良好的学术创新氛围,推动我校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建设要以“整合资源、巩固优势、强化特色、协调发展”为原则,以取得省部级以上项目、多出高质量成果、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为目标,实行重点支持与重点突破,以充分发挥其示范与引导作用。
第三条   创新团队应当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能够依托学校特色优势研究领域,主要针对司法行政等方面的学术前沿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开展基础性、开创性、前瞻性研究。
第四条 创新团队应由3-5名成员组成,成员应为学校在编教师(须有教师资格)。创新团队可跨院系(部、中心)、跨学科组建。创新团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1名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高深学术造诣的教授担任学术顾问(不属于团队成员)。
第五条 创新团队实行带头人负责制。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团队中能发挥较强的凝聚作用;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严谨的治学态度、创新性学术思维;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六条 创新团队其他成员应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成员间应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七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其他成员须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团队的研究工作。团队带头人及其他成员只能归属于一个团队,不能交叉参与其他团队。
第八条 创新团队的遴选由学校科研处组织,具体程序为:
1.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术团队,可填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术创新团队建设申请书》,经团队带头人所在院系(部、中心)审核通过并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报送科研处。
2.科研处进行形式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3.科研处对评审通过的创新团队进行公示。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学校与创新团队带头人签订创新团队建设任务书(含年度研究计划)。
第九条 创新团队的建设周期为3年。学校给予每个创新团队8-10万元的经费资助。
资助经费分三批下达。第一批资助经费于团队批准设立后拨付2万元;第二批资助经费于完成第一年度研究计划考核合格后拨付3万元;第三批资助经费于完成第二年度研究计划考核合格后拨付3万元。
建设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可适当追加资助经费,但最多不超过2万元。
第十条 创新团队的资助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经费报销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的建设任务包括以下四项:
1.争取到1项与团队研究方向一致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2.在有影响的专业出版社出版与团队研究方向一致的标志性学术专著1部;
3.在本研究领域的专业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团队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3篇,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2篇,或在SCI、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或者公开发表的2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知名文摘类刊物转载、摘编;或者2项应用类研究成果得到省级以上相应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肯定性批示并有明确采纳要求,或被实务部门应用取得良好效果并有相应佐证材料;
4.加强对外学术交流,每年度至少有1名成员参加一次本研究领域的学术研讨会并提交会议论文。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成员发表、出版与团队建设有关的论文、著作或申报的科研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计入考核成果:
1.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2.标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字样;
3.论文、著作署名以及科研项目研究人员必须是团队成员。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或其他成员在团队建设期内需要调整的,由带头人所在院系(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对创新团队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继续或停止建设。科研处和团队带头人所在院系(部、中心)共同负责对创新团队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周期届满,由学校对创新团队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团队带头人须提交团队建设情况总结报告及相关科研成果等材料。
第十六条 建设周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不予拨付下一年度资助经费。对建设期满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学校将追回已资助的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