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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术规范

发布时间: 2018-11-01 20:21:1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术规范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术道德,保障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防治学术腐败,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提高科研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师生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学术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第四条学术研究应以科学探讨为目的,以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态度进行,应严格遵守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社会公德及学术惯例。
第五条从事科学研究者应当检索与自己研究相关的文献,了解相关领域他人的成果,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载体名称等;凡转引文献资料,均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六条在对已有学术成果进行介绍、评论、翻译、注释时,应当力求客观、公正、准确。
第七条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研究的成果应依据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来分享,合作者在其共同完成作品中应按贡献大小顺序署名。如果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研究人员在别人指导下完成作品,指导者确实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假设、论证工作上或方法论上有贡献,可以和作者合署;如果只是一般的指导工作或建议,不得以作者名义在作品上署名。作品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
第八条学术研究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不得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
第九条学术研究应注重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第十条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出版。另有约定再次发表、出版时,应注明出处。
第十一条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不得利用自身的学术职务、学术评议及评审等权力,收受他人礼物、贿赂和其他不当利益。不得为了学术利益而采取送礼、行贿等不当行为。
第十三条凡接受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协议书(合同)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四条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的评审、鉴定以及科研成果评奖等学术评价活动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条学术评价应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十七条学术批评应当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十八条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对违反本规范的学术失范、学术腐败行为的署名举报、投诉。
第十九条学术失范与腐败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学院将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学术职务及取消其他资格、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二十条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举报、投诉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委员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解释、申辩,进行必要的调查,然后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议。
第二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议审议后认为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确有学术失范、学术腐败行为的,依据本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学院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