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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18-10-29 15:40:5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和事件分级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并造成或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员工健康严重损害事件的应急处理。具体包括:学校内突发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反应或不良反应;因校内外环境污染造成的学校人员急性中毒事件;学校内或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生在学校的,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等级确认与划分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根据学校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l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 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县()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5人以下死亡病例。

7)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在学校安稳(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立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总务处、校医院负责人担任,工作组成员由校办、保卫处、学生处、宣传处、团委、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他相关单位协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校医院,日常工作由总务处、校医院负责。

在预测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时,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以及涉及的部门情况,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成立由主要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应急现场指挥部。

(二)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及时收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提出相关对策和措施,研究请求指示和援助等事项;普及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及相关安全知识;指导、组织、协调各单位以及师生员工紧急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督促校内各单位落实突发公共事件防控机制;研究对外公布、公开与事件有关信息的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会同安稳(应急)办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

三、预防及信息管理

(一)预防措施

1.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能力。

2.在学生中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对传染病、食品中毒等预防知识,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

3.建立学生大病登记制度、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午检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身体状况,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表现的学生,应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4.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食堂、宿舍、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5.加强对学生食堂、饮食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校内食堂卫生进行检查,对餐饮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把好准入关。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6.加强对食品材料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7.对学校的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加强卫生监督,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8.严格学校有毒物(药)品管理。

(二)信息报告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进程等,每一起突发事件都必须作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1.发生突发事件时,学校指定专门信息报送人员作为责任报告人。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初次报告。

2.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学校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3.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三)信息发布

由安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宣传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在校内的发布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原则

学校发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时,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执行,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在安稳(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做出相应反应。学校根据需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二)应急响应措施

1.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除按照(II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以外,应在当地政府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司法部、地方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2.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除按照(III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以外,应在当地政府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司法部、地方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3.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除按照(IV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以外,对于人员死亡的,应当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接待与安抚工作,还应按照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学校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司法部、地方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4.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安稳(应急)办。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现场指挥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主要措施包括: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与中毒或患病学生家长、家属进行联系,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传染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三)应急响应流程

以食物中毒为例,学校应急反应流程图如下(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流程参考该流程):

 

 

(四)应急响应细则

1.发生急性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采取以下措施:

1)校医院一旦发现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应立即上报安稳(应急)领导小组,同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可疑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品等相关内容;安稳(应急)领导小组将情况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2)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现场指挥部)立即通知发生事故的食堂及校保卫部门封锁保护现场,封存可疑食品,等待食药局、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3)学校相关部门要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所有相关的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化验室检查等,以便及时做出科学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4)校医院要积极参加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积极、认真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

5)学校各单位密切配合食药局、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研究,按其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落实相关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救治防护和整改措施。

6)与中毒或患病人员(特别是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属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2.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时,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的单位名称、地址、时间、人数以及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等有关内容。安稳(应急)领导小组将情况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2)立即停止校内群聚性活动,停止可能造成传染病爆发、局部流行的一切活动。

3)在上级有关部门到来之前,校医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将患有传染病的人员隔离;医务人员按规定做好自我防护,防止交叉感染。

4)协助上级教育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等工作,同时详细记录患者的流行病学史、病史等。

5)做好师生的应急预防接种、预防发药等保护健康人群的各项措施。

6)针对发生传染病的种类,进行有针对性的疫区消毒、处理工作。

7)做好传染病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与管理,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必须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等应有必要的物资储备。

8)向师生员工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做好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恐慌心理,稳定情绪,做好群防群治。

9)与中毒或患病人员(特别是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属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10)应急处置工作组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采取下列措施:

1)当在一定时间内,同单位或范围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临床表现基本相似的学生、教师,各单位要及时和校医院沟通情况。如校医院暂时不能明确诊断时,应及时向安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及时向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单位名称、地址、时间、症状、发病人数等相关内容。安稳(应急)领导小组将情况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2)立即停止学校群聚性活动,停止可能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局部流行的一切活动。

3)在上级有关部门未到达前,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将患病人员隔离。

4)积极开展救治工作。

5)为查明疾病原因,校内各部门应积极协助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7)与中毒或患病人员(特别是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属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4.发生放射事故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时间、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数等有关内容。安稳(应急)领导小组将情况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2)立即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事故范围的环节。被污染现场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3)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可能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损伤的人员,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

4)配合有关部门迅速查清事故原因,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5)与中毒或患病人员(特别是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五、善后与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一)调查及评估

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工作总结报告报市、区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二)人员善后及抚恤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三) 责任追究

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公共卫生安全事故者,应视情节轻重,给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整改

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五) 恢复教学秩序

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学习和生活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六、其他规定

其他后续工作依据《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