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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8-11-29 17:42:5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20171010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要求重新核实相关情况的申请。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具有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申诉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的原则,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作为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组织。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911名。由学校主管校领导、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或教育方面专家、学生代表等组成。下设学生申诉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日常工作。在处理学生申诉时,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按照中立、公正原则从申诉委员会名库中指定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其他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应当在收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工作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请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的详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及本人签名。

第九条申诉人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申诉委员会的审查。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学生申诉工作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书后,应于5日内会同纪检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核,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齐。过期不补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的不予受理:

(一)超出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

(二)申诉人身份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

(三)申诉事由不属于本规定的管辖范围的;

(四)提交申诉后,自动撤回申诉的;

(五)自动撤回申诉且超过期限或者收到申诉处理意见后,无新的事实和证据就同一事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六)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申诉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参与学生申诉处理的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并且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参与处分(处理)的相关人员;

(五)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三条申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正当理由,在申诉处理开始时提出;回避事由在申诉处理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申诉处理终结前提出。

第十四条申诉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向学生申诉工作办公室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学生申诉工作办公室作出回避的决定后,应当暂停参与申诉处理的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工作办公室对申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学生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

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申诉处理的工作。学生申诉工作办公室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申诉委员会应对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证据、依据及程序等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3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进行复查,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八条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询问和查证。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书面方式或者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对申诉事项进行询问和查证时,有关院系和职能部门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查证的,应当按照第五章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对学生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本人。

(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或者处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的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专门会议作出决定。变更原处分(处理)决定的,由学校正式行文公布。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作出的复查结论应当经申诉委员会2/3以上(含2/3)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得因学生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处理)。

第二十二条申诉委员会的会议评议、表决及委员个别意见,应当做好笔录并保密;对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申诉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将复查结论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校园网上以公告方式送达。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公告送达的,公告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本人。

第二十四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对申诉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申诉委员会批准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的申诉处理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七条处分(处理)或者复查结论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听证

第二十八条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而申诉人未请求听证的,在征得申诉人同意后,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第三十条听证会主持人由学校主管负责人担任或者从申诉委员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一条举行听证会3日前应当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三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交听证报告。

第三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尊重申诉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并保证其各项权利的实现。

第三十四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和陈述。

第三十五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六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七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对听证过程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四十条申诉处理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从学校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作废。具体事宜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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