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公开事项 » 财务、资产及收费 »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 正文

学院“一支笔”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18-10-25 14:07:4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院字[2010]34号

 

 

学院“一支笔”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经学院党委研究,制定学院

“一支笔”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

一、预算包干经费使用的规定。预算包干经费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包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制度执行,负全面责任,并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各部门对包干经费的使用按月向财务处报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在每月3日前报财务处。

二、预算切块经费使用的规定。单项经费支出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报财务处审查报销;5000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核;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经财务处审核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财务处审核后上报院长办公会审定,10万元以上的由院党委会审定。

三、切块包干以外经费使用的规定。切块包干以外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由使用部门向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学院资金状况和实际需要安排。具体审批权限如下: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财务处审核后,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财务处审核报分管财务院领导签署意见,提请院长办公会审定,10万元以上的由院党委会审定。

四、学院支出经费中安排的各类设备(办公用品、家具设备、教学仪器、图书资料、教材等)购置及维修改造、基建等项目支出,严格按照《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预算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9日党委扩大会通过)的有关规定执行,经由使用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由学院有关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五、学院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部分,按本规定执行;若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自2010年12月3日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抄送:院领导

发:院属各单位

学院办公室                           2010年12月4日印发

              校对:李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