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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0-25 10:21:3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院字[2011]10号

 

 

关于印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抄送:院领导

学院办公室                           2011年5月23日印发

              校对:李智海


附件: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强化学院预算管理的职能,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根据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有序运转。

第三条  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总原则;

(二)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

(三)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

(四)坚持责权利对等原则;

(五)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一)统一领导。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财务处组织实施学院年度预算。

(二)分级管理。院属各部门应实行“一支笔”审批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各部门确定一名负责人在学院预算核定的经费指标内负责本部门的经费收支管理及使用。

第五条  院党委是学院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定学院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学院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

(三)审定学院预算编制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四)审定学院决算报告。

(五)监督学院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条  学院财务处和院属各部门是学院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财务处具体负责学院预算的编制,预算指标的分配、预算的执行和调整;院属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财务收支预算报财务处综合计划科备案,并协助院党委监督指导预算的执行。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七条  学院预算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拨关系由上级财政部门拨入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转拨的财政预算资金,是学院完成事业计划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和其他科研经费拨款等。

3、其他经费拨款,除教育、科研经费拨款外,学院从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的其他事业经费拨款。包括住房改革经费、公费医疗经费和政府特殊津贴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其他经费拨款从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教育事业收入,即学院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它是学院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办理学院各项业务开支和各项事业活动的财力保证。包括:

1、教学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部门或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养费;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即学院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开发与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非独立核算部门),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它是学院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项业务开支和发展事业所需资金的必要补充。

(五)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第八条  预算支出

(一)教育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按其内容分为:

1、工资福利支出;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3、商品和服务支出;

4、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是学院支出核算的组成部分之一。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加强成本管理,完善成本核算,做到对直接费用正确归集,间接费用合理分摊,以正确反映其经营成果。

(三)自筹基建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院自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应随年度预算,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学院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和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建支出。要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型项目支出和生活消费型项目支出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学院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严禁各职能部门截流收入、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工作,报院党委审议。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部署;

(三)学院的事业发展计划;

(四)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

(五)学院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六)学院定额定员标准。

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预算要妥善解决好预算与“保运转、促发展”的关系,应充分考虑偿债能力。

第十四条  编制年度预算首先要留足留够人员经费,确保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离退休费用、奖助学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

(一)财政补助收入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列。

(二)事业收入要根据具体的收入项目确定,凡明确收费标准的项目,要根据有关业务量和收费标准计算。

(三)其他项目,则要按上年执行情况,结合本年度有关因素编制。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应按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和编制人数等计算编制。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有支出定额的,要按定额计算编制,没有支出定额的要按学院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实际财力测算编制。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学院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方法。其编制流程如下:

(一)院属各部门须在每年7月份以前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按本部门次年工作计划需要提出经费收支计划,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报财务处汇集以作为编制次年院级预算的依据。

(二)学院财务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以及学院次年的年度工作计划,在认真分析各部门提出的经费计划的基础上,拟定学院综合预算草案,提请院党委审定。

(三)预算经院党委审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

(四)学院在收到上级有关部门在审核学院第一次预算上报情况的批复意见后,应积极按要求进行预算调整,形成第二次预算方案,提请院党委审定后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

(五)经上级有关部门第二次批复的预算,即成为学院当年经费收支的执行依据,学院应当严格执行。

(六)学院财务处根据“二下”预算批复,编制院内预算分配方案,报院党委审定后,按规定工作程序向各部门下达正式预算通知单。

第十八条  院属各部门经财务处同意可以对经费指标进行再分解,并于下达预算通知单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财务处。

第十九条  学院预算一经确定,在院内具有法律的约束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不得在预算之外新开口子,新批项目。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必须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收入预算是学院事业的经济基础,在预算执行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算收入按时限、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收纳入账;支出预算按月或季度拨款或预算指标,没有特殊情况严禁超进度、超预算支付,不得赤字运行。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学院预算草案在院党委批准后,各部门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任何个人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积极筹措各项预算收入,特别是学费收入由学院财务处按照收入项目、标准及时足额收取,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确保收入合法、合规。

为严肃法纪,今后凡与学生有收费行为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学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并报财务处备案,严禁坐收坐支。否则,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责任人自负,学院将视其具体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预算安排的部门包干经费,不得超支,结余转下年度使用。专项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及分管的院领导要切实负责、加强管理,在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下,全面计划、平衡使用,确保部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预算安排的各项支出必须按照审批权限由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坚持严格的审批制度

为了使学院各方面工作在经费上有所保障,提高办事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学院按照“财力相对集中、分级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划分审批权限。

(一)预算包干经费使用的规定。预算包干经费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包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制度执行,负全面责任,并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各部门对包干经费的使用按月向财务处报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在每月3日前报财务处。

(二)预算切块经费使用的规定。单项经费支出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报财务处审查报销;5000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核;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经财务处审核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财务处审核后上报院长办公会审定,10万元以上的由院党委会审定。

(三)切块包干以外经费使用的规定。切块包干以外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由使用部门向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学院资金状况和实际需要安排。具体审批权限如下: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财务处审核后,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财务处审核报分管财务院领导签署意见,提请院长办公会审定,10万元以上的由院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凡专项用款的部门,应写出详细用款申请报告报财务处综合计划科备案,并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预算支出实行“部门控制账”核算办法,各部门须设专人管理本部门台账。报销时,持“部门台账”到财务处综合计划科核减指标以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预算中安排的各类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用具、教学仪器、图书资料、教材等)购置支出,均应由使用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总务处、教务处、图书馆等)申报并报财务处。凡批量采购,管理部门要编制采购计划,实行公开招标、集体采购,零星采购也应由两人以上共同采购。

第二十九条  业务招待费各部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具体审批程序参见学院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到省外出差及参加各类会议,在预算包干经费范围内,由其部门经费解决;不在预算指标内,院领导审批,其经费由切块包干以外经费解决。

第三十一条  学院财务处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报表,报学院领导审阅。

第三十二条  学院财务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统一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实时控制,并定期对学院预算收支情况进行考核和分析。

第三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在预算年度终了后,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院党委审批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七章  预算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为了维护学院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三十五条  因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对学院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由学院财务处根据其变动因素提出调整意见,经院党委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学院有关部门因需要调整或者新增项目追加预算支出的,由项目执行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院党委审定后,批转财务处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学院决算草案由财务处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编制。

第三十八条  年度终了,学院财务处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按各对口要求编制决算和决算草案。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到收支合理、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九条  学院年度决算要经学院党委审定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存档备查。

第九章      

第四十条  学院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查、审批、执行、控制和调整,必须认真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各项财务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财务预算管理规定;

(二)各项财务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三)各项财务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资金是否按规定支出、是否按规定存放、使用;

(五)各项支出是否合理,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二条  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学院财务处和审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实行检查。稽核报告报院党委。

第四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解决。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审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部门支出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院属各部门必须强化预算管理观念,强调计划性和严肃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真正使学院经济运行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保证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十章      

第四十六条  学院预算年度自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确定部门预算执行负责人和经费管理负责人,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十八条  院属各部门必须在每月终了后五日内持经费本与财务处综合计划科核对。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院授权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院党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国家对预算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