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公开事项 » 财务、资产及收费 »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0-25 10:20: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院字[2011]9号

 

 

关于印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抄送:院领导

学院办公室                           2011年5月23日印发

              校对:李智海


附件: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的财经行为,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财务管理,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用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及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学院、部门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对学院的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合理编制综合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优化配置学院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济活动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财务工作,集体决定重大收支项目。学院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归口统一管理财务工作。

第三章  经济权限和职责

第八条  建立健全财经管理责任制,明确做到职责明确,管理有序。

第九条  学院财务处具体负责全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其职能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财务规章制度和学院的内部管理要求,代学院拟定财务规章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的财经行为,确保各项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编制学院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学院各项事业活动计划编制综合财务收支预决算和经费分配方案。

(三)根据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院,防止学院财源流失;根据财力科学使用的原则,集中管理学院的财务收支,合理调度资金,控制和调节资金的流向、流量,保证学院的资金实力,增强现实支付能力;贯彻执行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政策,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杜绝浪费,提高学院的资金使用效益。

(四)根据学院教育事业的特点,合理使用并科学运筹学院资金,竭力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

(五)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促进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六)加强对学院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学院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七)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如实反映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准确地提供各种财务信息。

(八)加强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实现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运行。

(九)加强处内职能管理,确保制度规章纪律的执行。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院财务处代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合理的编制年度预算,使预算既符合有关规定又科学合理。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十一条  学院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编制贯彻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以及经费“归口管理、切块包干、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原则,充分体现促进发展,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障重点需求、勤俭节约的精神。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两上两下”的审批程序,其编制流程如下:

(一)院属各部门须在每年7月份以前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按本部门次年工作计划需要提出经费收支计划,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报财务处汇集以作为编制院级预算的依据。

(二)财务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以及学院次年的年度工作计划,在认真分析各部门提出的经费计划的基础上,拟定学院综合预算草案,提请院党委审定。

(三)预算经院党委审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

(四)学院在收到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学院第一次预算上报情况的批复意见后,按要求进行预算调整,形成第二次学院预算方案,提请院党委审定并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

(五)经上级有关部门第二次批复的预算,即成为学院当年经费收支的执行依据,学院认真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第二次批复的预算,制定学院内部预算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学院所属部门下达预算通知单,以便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按预算类别和项目控制预算,一般情况按年度预算决策使用资金。学院对部门包干经费收支实行“合理分配、超支不补和结余留用”的管理原则。

第十五条  学院财务处应加强预算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并按季度向院领导和职能部门汇报和通报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和使用情况。除经学院规定程序追加的预算款项以外,凡无预算或超预算用款,财务处有权杜绝支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十六条  建立适量的备用金制度,以解决在学院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支出。学院在依法依规合理使用预算资金的基础上,动用备用金在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报院长办公会审定;10万元以上的,提请院党委审定。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部门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各部门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科研及各项行政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国家和学院允许的范围内,可利用学院的一定资源组织收入。

第十九条  学院是院内唯一的收入主体。学院收入的收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并全额在学院财务处进行入账管理和核算。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收入,不得设置“小金库”。部门因业务管理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学院后,由学院按照有关收入分配办法予以分配。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收费管理。对各部门提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财务处应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进行严格审核,提请党委审定。相关报批手续应由财务处办理。学院任何部门均不得自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二十一条  学院财务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票据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收费票据的保管和领用等手续制度,确保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二条  学院创收分配方案,由财务处根据学院的财力和各部门的收支情况,按本办法第三条的原则提出方案,提请院党委审定。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以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包括:事业支出(Ⅰ工资福利支出、Ⅱ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Ⅲ商品和服务支出、Ⅳ基本建设支出、Ⅴ其他资本性支出、Ⅵ其他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部门补助支出。

第二十四条  学院支出根据“重点突出、保障运行和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各项支出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专项资金的支出必须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支出预算是安排各项支出范围及额度的依据。学院在执行支出预算过程中,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财务处对各项支出严格审核,根据真实有效的凭据,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费用支付标准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经费,提高办事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学院按照有关部门的制度和规定,严格明确审批权限。

(一)预算包干经费使用的规定。预算包干经费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包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制度执行,负全面责任,并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各部门对包干经费的使用按月向财务处报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在每月3日前报财务处。

(二)预算切块经费使用的规定。单项经费支出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报财务处审查报销;5000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核;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经财务处审核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财务处审核后上报院长办公会审定,10万元以上的由院党委会审定。

(三)切块包干以外经费使用的规定。切块包干以外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由使用部门向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学院资金状况和实际需要安排。具体审批权限如下: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财务处审核后,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财务处审核报分管财务院领导签署意见,提请院长办公会审定,10万元以上的由院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建立严格有效的经费管理内部制约制度,明确经办人、验收人和经费审批人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并各自对所签批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院新建项目资金投入、租赁、承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

学院对外签定合同,凡涉及学院经费、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的,其签约标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权限审查确定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并交存财务处合同正本一份以便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财务处应代学院认真加强支出预算的管理和控制,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定期检查和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有关经费使用部门通报,防止超预算支出现象的发生。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科研基金、学科建设基金、引进人才基金等。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专设账户、专款专用”的原则,实际发生的开支在相关专用基金中直接列支。

第三十二条  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八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资产、债权和其他经济权利。资产按其内容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项和材料等。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学院必须加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银行存款的结算。

学院银行账户的设立必须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和审计署关于《中央预算部门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坚持限额控制、限时结清、拖欠处罚的制度。凡因工作需要借用公款的,一般应在该工作事项完成后的15日内结清账目。对未提出正当理由过期不结算的,财务处可从其个人工资、奖酬金或部门预算经费中扣回。

(三)借出款的管理。学院一般不予办理借出款。

(四)材料的管理。材料包括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学院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材料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材料的清查盘点制度,有关部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材料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并及时调整账目。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质,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物;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使用部门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设备的购置,要有经学院批准的购置计划和资金来源,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要有论证报告。固定资产购置要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按国家政府采购有关办法执行,做到公开透明、管理规范。

(二)学院财务处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账,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三)物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并应于每年年终组织一次由院物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组成的清查盘点小组对学院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予以处理,以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院物资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报废或转让。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科技成果、土地使用权、商标、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一)无形资产由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制定无形资产管理细则,确保学院权利不受损失。

(二)学院无形资产的购入、转让要严格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所有无形资产收入、支出要在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七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部门的投资。

(一)学院及各部门对外投资由财务处统一办理,必须经学院党委同意。

(二)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认价值计入学院对外投资价值。

(三)学院对外投资,要使用学院的自有资金。按国家规定事业经费不得提供经济担保,学院的一切资产不允许做任何形式抵押。

(四)学院对外投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条  借入款是学院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

学院对贷款管理应遵循的规则:学院财务处根据实际需要拟订贷款初步计划报院长审查后,提请院党委讨论,并审定贷款项目和数额。学院财务处应加强管理,随时跟踪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并按期归还。未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均不得以学院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学院和院属任何部门均不得向其他部门拆借资金。学院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对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债务担保;未经学院批准,院内任何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

第四十一条  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院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部门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学院各部门及财务处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实际情况结算。

第四十二条  应缴款项是指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等。学院各部门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延、截留。

第四十三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  学院财务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完整、准确地反映学院的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成果,并经学院审核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十五条  学院财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学院综合财务分析报告,及时向学院领导反映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的有关情况,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第四十六条  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学院财务工作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解答教职工对财务工作提出的质疑。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法纪的重要保证。学院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八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财务处要认真履行对全院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

第四十九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学院各部门在经济活动中是否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学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落实,及时纠正各种违章违纪的行为。

第五十条  学院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财务会计业务,对各项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向领导反映情况。

第十二章      

第五十一条  学院基建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院授权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院党委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学院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部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若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